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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法律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03月17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1998]4号
  • 【颁布时间】1998年03月17日
  • 【生效时间】1998年03月17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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