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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检法[2008]143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
  13、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4、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多次欺骗金融机构的;

(3)因欺骗金融机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案发前仍不能归还的;

(2)采用的欺骗手段特别恶劣的。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5、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750户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引起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16、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7、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8、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2倍。

19、刑法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0、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因非法集资受到行政处罚后又继续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3)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挥霍集资款,或者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2)向250人以上非法集资的。

21、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具有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5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1)冲击税务机关,严重干扰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的;

(2)侮辱、报复税务人员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2、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1000件以上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注册商标5000件以上的;

(2)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23、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假冒专利的手段、动机恶劣的;

(2)假冒专利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5、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个人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6、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50张以上的;

(2)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

(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500张以上的;

(2)票面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罪的标准为自然人犯罪标准的5倍。

27、刑法在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抢劫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8、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

(1)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800元以上的。

盗窃数额在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盗窃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包括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数额虽不到起刑点,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2)盗窃国家三级文物1~2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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