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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检法[2008]143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份以上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它d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yin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yin秽书刊50本以上、yin秽扑克牌或者其他yin秽物品60件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巨大”:

(1)盗窃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入户盗窃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8000元以上或者扒窃数额在6000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二级文物1~2件或者三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1)盗窃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入户盗窃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扒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盗窃数额在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数额在4万元以上,扒窃数额在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情节严重的主犯的;盗窃金融机构的;流窜作案,情节严重的;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累犯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2件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

(1)盗窃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累犯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盗窃数额不满2500元、入户盗窃数额不满1500元,或者扒窃数额不满10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主动投案,全部退赃、退赔的;

(2)被胁迫参加盗窃,没有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

(3)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9、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或者其它发票1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10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0、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si财物数额在5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抢夺公si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抢夺公si财物数额不满50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抢夺公si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抢夺公si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3)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取款人为抢夺目标的;

(4) 抢夺残疾人、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31、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32、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侵占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侵占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财物的。

33、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4、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挪用本单位资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数额在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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