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播放yin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30场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47、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的;
(2)数额在3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 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数额在20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3)数额虽然不满20万元,但有多次挪用、手段恶劣、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在一审宣判前未能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8、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
(3) 向10人以上行贿,或者向3人以上行贿且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
(4)向3人以上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向上述人员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的。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行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
(3)向3人以上行贿且行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
(4)向10人以上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向上述人员行贿数额不满30万元的;
(5)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9、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si分有资产罪、si分罚没财物罪
si分国有资产,si分罚没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50、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轻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d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0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5)不满前述3、4项两项数额标准,但3、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0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3家以上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多次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8人以上,或者重伤6人、轻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2)导致40人以上严重中d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7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
(5)不满前述3、4项两项数额标准,但3、4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6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5家以上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1、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si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1)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si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徇si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5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它恶劣情节的。
52、刑法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不满15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7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53、本意见中的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特别规定除外)。
54、本意见中的“以上”的规定包括本数;本意见中的“不满”,是指接近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55、本意见中“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它币种以作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56、对发生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上述犯罪案件标准可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
57、本意见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有关刑事案件的数额标准意见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其抵触部分停止执行;其无抵触部分有效,可继续施行。
58、本意见如与今后颁布的司法解释或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相抵触,按司法解释或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会签的办案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