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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沪检法[2008]143号 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
  (2)数额在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5、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 不满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

36、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数额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一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或者一次向3人以上敲诈勒索的;

(2)对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敲诈勒索的;

(3)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7、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8、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的;

(2)多次殴打他人或者殴打多人的;

(3)聚众、持械殴打他人的;

(4)殴打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1)致人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2)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多人的;

(3)聚众、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4)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6)引发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7)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si财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致人轻微伤的;

(2)多次或者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si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老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si财物,数s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6)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39、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窝藏、包庇杀人、抢劫、强j、绑架、爆炸、贩d、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2)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3人或者3次以上的;

(4)窝藏犯罪分子6个月以上,或者窝藏、包庇行为致使犯罪分子负案在逃6个月以上的。

40、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其所对应的盗窃、抢夺、诈骗等行为构成犯罪的数额为标准。

买脏自用的,以2万元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41、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组织卖血三次以上的;

(2)非法组织卖血五人次以上的;

(3)非法获利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

42、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协助组织卖yin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yin,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yin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yin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yin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yin的;

(7)协助组织卖yin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43、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yin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3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yin的;

(3)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性病的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yin的;

(4)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的;

(5)因卖yin、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被行政处罚,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10人次以上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yin3人次以上的;

(3)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患有性病的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卖yin3人次以上的;

(4)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卖yin3人次以上的;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yin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yin的。

44、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yin秽书刊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出版音像制品100张(盒)以上,或者书刊200册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5、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yin秽物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向他人传播yin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300人次以上的;

(2)因传播yin秽物品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仍向他人传播yin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6、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组织播放yin秽音像制品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yin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15场次以上的;

(2)因组织播放yin秽电影、录像等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仍组织播放yin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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