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08]1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
二○○八年六月二日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的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