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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京司发[2008]1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
  

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

 

 第三十一条  在审判阶段在押被告人聘请律师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作为在押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第三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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