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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京司发[2008]1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
  

第二十三条  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不派员在场。下列案件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不得干扰律师正常会见:

(一)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三)  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

(四)  重大群体性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案件;

(五)  重大案件;

(六)  其他案情敏感、复杂,可能造成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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