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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2011-05-11 12:1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京司发[2008]1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
  

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二十六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检察机关应通知律师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所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

1、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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