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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可否减刑问题的复函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8-27 执行日期:1957-8-27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兵法请字第20号函由公安部和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现就所提有关减刑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
  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军事法院:

  你院今年3月5日兵法请字第20号函由公安部和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现就所提有关减刑的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于判处并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的罪犯,在徒刑减刑时,剥夺政治权利部分也可以减刑。对于判处缓刑或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刑为有期徒刑时,也可以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若干年。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时,不发生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问题。因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也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刑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罪犯,在减为有期徒刑时,裁定对剥夺政治权利部分未加裁定的,可提请原批准减刑的人民法院考虑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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