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4月15日〔57〕高法办字第14号报告收悉。关于被判处机关的的工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被判处机关管制的被告,在管制,不叙职位,其工资问题,应当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其所担负的工作,给以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