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2月28日〔55〕法秘字第5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少年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对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的批复,可暂供处理案件的参考。
二、屡犯放火烧山及的十四周岁以上而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是应负的,但可按其犯罪情节及年龄从轻或。其中亦有很轻微的偷窃案件可不予处罚而交其家长或教育机构管教。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2月28日〔55〕法秘字第5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少年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前中央法制委员会关于对未成年人被匪特利用放火投毒是否处罚的批复,可暂供处理案件的参考。
二、屡犯放火烧山及的十四周岁以上而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是应负的,但可按其犯罪情节及年龄从轻或。其中亦有很轻微的偷窃案件可不予处罚而交其家长或教育机构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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