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院办 018
你院本年1月 日〔57〕 字第25 法秘 15号有关没收反革命分子财产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后,兹联合批复如下:
(一)反革命罪犯已被判刑并交付执行,人民法院在时将其财产遗漏未作处理,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仍应予以处理时,无须再由人民检察院提起。
(二)对于在逃的反革命分子的财产,在反革命分子尚未被捕获法办以前,以采用行政手续宣布代管为宜,暂时不必单独宣告没收。
(三)反革命分子在人民法院审判以前已经死亡,遗留有财产,根据当前政策对其财产应予没收时,应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不需要判处其他而仅应单独没收其财产的反革命分子,应由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