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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56-11-20 执行日期:1956-11-20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亦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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