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
你院1959年11月20日浙法办字第5388号请示收悉。关于的刑期计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从管制宣判之日起算,管制以前的日期不予折抵。另外,今后在审判工作党的方针、政策方面遇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希按照我院1958年9月19日法研字第90号函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