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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

时间:2011-05-11 12:3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法一字第117号请示收悉。关于减为,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本院在1959年10月13日法研字第25号对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已经解决。即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缓期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也应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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