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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的规定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998年1月19日 一、管辖 1、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问题的解释或者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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