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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7号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研字[2000]7号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7号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营企业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豫检研[1999]12号)收悉。经研究认为,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行为,无论发生在刑法修订前后,均可构成。至于具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应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依照刑法及1989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惩治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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