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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中华人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2000]1号

 颁布日期:2000年03月1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已于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第384条规定的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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