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号《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号《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应否委托中国律师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对当事人委托的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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