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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最受关注的十大案件

时间:2011-05-11 16:3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7年最受关注的十大案件
  

维护平安和谐 伸张公平正义

 

作者:杜中杰/文  发布时间:2008-01-02 08:18:46


 

    2007年,全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惩罚刑事犯罪,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化解了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利益纷争,促进和保障了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今天,本报特别选登了影响重大、社会普遍关注的十起案件。

  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案情: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间,郑筱萸还利用其职权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不按程序和药品生产质量要求,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判决:200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筱萸死刑。6月,北京高院裁定驳回郑筱萸上诉。7月1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点评:本案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决不仅仅是郑筱萸以权谋私、贪得无厌,还反映了药品监管行为与百姓用药安全的民生大事。郑筱萸被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犯罪决不手软的决心。

  山西“黑砖窑”拘禁、虐待民工案

    案情:发生在山西省临汾市、运城市等地,严重伤害民工身心健康的“黑砖窑”事件,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新闻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该系列案涉及窑主、承包经营者和国家公职人员等三类人员,触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六项罪名。

    判决:2007年7月,“黑砖窑”事件中25案60名被告人受到严惩,其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被判无期。

    点评:该系列案无论涉案人数、案件性质还是暴露出的问题,都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民工权益、政府监管等话题也再度成为社会焦点。

  抚州熊新兴涉黑犯罪组织案

    案情:自1996年以来,熊新兴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并以公司作掩护,在江西抚州市逐步形成了以熊新兴、张文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死亡;诈骗金融机构贷款2491万元,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金融机构资金1000多万元,诈骗他人钱财173万元,诈骗保险机构保险金66万元;为寻求非法保护,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42万元,美金1万元;非法买卖枪支3支、子弹9发;非法持有枪支2支、子弹17发;违反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对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予以包庇;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人民币;指使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交易。

    判决:2007年1月11日,熊新兴在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死刑。

    点评:该案因罪犯气焰嚣张,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人民群众深受其害而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该案的判决结果,宣示了司法机关坚决打黑除恶,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保一方平安的坚定决心。

  “熊猫烧香”病毒制作传播案

    案情:2006年10月,李俊开始制作计算机病毒“熊猫烧香”。制作成功后,李俊在互联网上叫卖该病毒,同时也请网友帮助出售。“熊猫烧香”病毒产生以来,迅速蔓延至整个互联网,曾被国内杀毒软件厂商列为“毒王”。由于“熊猫烧香”病毒的传播感染,影响了山西、河北、辽宁、广东、湖北、北京、上海、天津等8省市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数以百万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引起了极大的网络恐慌。

    判决:2007年9月24日,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李俊四年有期徒刑。

    点评:这是我国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的一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案。“熊猫烧香”在数周内即迅速通过网络扩散全国,导致数百万台电脑中毒甚至彻底瘫痪,对全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重庆制售非法报刊特大团伙案

    案情:潘江、彭琴夫妻两人,于2004年6月成立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经营范围是零售图书、报刊,但该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出版、印刷、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16种非法报纸,共计162万余份。

    判决:2007年12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德林传媒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4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彭琴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点评:本案是2007年全国最有影响的“扫黄打非”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全力整顿新闻出版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物的力度。

  北京餐厅收取开瓶服务费案

    案情:2006年9月13日晚,北京律师王某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就餐,自带了一瓶白酒。湘水之珠酒楼服务员向王某出示了菜谱。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楼向王某收取餐费296元,其中服务费(即开瓶服务费)100元。王某认为,湘水之珠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湘水之珠酒楼公开赔礼道歉并返还开瓶费100元。

    判决:2007年6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湘水之珠酒楼没有事前明示消费者收取开瓶服务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权,判决湘水之珠酒楼返还王某开瓶服务费100元。

    点评:这是一起倍受媒体和百姓关注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判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有违平等、自愿、公平原则,要看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浙江海纳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严重资不抵债,2007年7月11日,债权人袁建华向杭州中院申请对浙江海纳进行破产重整。9月14日,杭州中院受理此案并依法指定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担任浙江海纳管理人。浙江海纳管理人接管浙江海纳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后,经法院许可,决定浙江海纳继续营业,并聘任浙江海纳全部原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10月24日,浙江海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浙江海纳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重整计划。10月25日,浙江海纳管理人提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

    裁定:2007年11月23日,杭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浙江海纳的重整程序。

    点评: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上市公司化解破产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维护经营秩序和财产安全,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整体稳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百事可乐“蓝色风暴”纠纷案

    案情: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早在2003年就已注册蓝色风暴商标,范围涵盖可乐、矿泉水及其他饮料。2005年6月开始,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推出蓝色作底、印有“蓝色风暴”字样的百事可乐产品。蓝野酒业认为,百事可乐该系列产品在包括贴纸及瓶盖上均印有“蓝色风暴”字样,在没有获得许可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装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向百事可乐索赔300万元。

    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5月24日终审判决:上海百事可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蓝色风暴”标识用作宣传,侵犯了蓝野公司商标权。上海百事可乐公司应赔偿蓝野公司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300万元。

    点评:这是一起国内企业向知名跨国公司“叫板”维权的案件,充分体现了国内企业逐渐增强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本案也提醒所有国内企业:规则高于利益,利益只能是遵循规则前提下的利益。

  马航“空中客车”报废索赔案

    案情: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要将80桶8-羟基喹啉化工产品从北京空运至印度马德拉斯,并表示此化工产品为固体粉末。2000年3月15日,承担此次运输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航班从北京飞往吉隆坡。飞机抵达吉隆坡机场,装卸工人准备卸货时,发现货物为液体并已发生大量泄漏,导致一整架飞机腐蚀报废。飞机报废后,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支付了飞机约定价值950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事后,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和马来西亚保险公司等5家境外保险公司将大连化工建设公司及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等6家与此事件有关的公司诉至北京市高院。

    判决:2007年12月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大连化建公司赔偿5家境外保险公司6500余万美元。

    点评:本案可称为2007年判赔数额最高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牵扯中国、马来西亚等国的12家企业,涉及买卖、运输、保险、侵权、航空等10余种法律关系,一审历时5年,取证长达3年,8国16位专家证人参诉,充分体现了我国法院对国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和光商务公司高管状告证监会案

 

    案情:2006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深圳和光商务公司多次未及时披露该公司自身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行为,可能造成股民对和光商务上市股票价值的错误判断,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副董事长黄勇等三名高管分别给予警告和5万元至20万元罚金。黄勇不服处罚,认为证券法规定的被处罚对象仅限于证券发行人,并不应包括上市公司,因而以个人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撤销对他个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2007年11月29日,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勇的诉讼请求。

    点评:这是我国首例因当事人对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依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支持了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处罚上市公司违规隐瞒自身严重债务状况的行为,从而规范了市场行为,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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