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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理应打击 “罚不当罪”法律不容

时间:2011-05-11 16:3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盗窃行为理应打击 “罚不当罪”法律不容
  

    编者按  现实生活中,出于对不劳而获现象的反感,人们对盗窃行为非常愤恨,一旦碰到小偷,往往会群起而攻之,自发地打击邪恶,伸张正义。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一些人囿于私力救济、同态复仇等落后思想的影响,有时也会失去理智而做出过分之举,最终既使小偷受到“罚不当罪”的损害,也使自己走向正义的反面。今天,本版特别选登两则近期宣判的类似案例,希望引起人们的关注。


小偷就擒后被棍毙

保安领刑公司担责

    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利川市某商贸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令其向死者何某家属承担6.8万余元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

    2007年3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何某窜至利川市新华书店盗得2400元现金,逃离时被人发现。逃至某商贸公司附近一个巷道时,被商贸公司保安张某及同事赵某、马某发现。张某3人上前缉拿,见何某手持砍刀,马某遂喝令何某将砍刀扔到地上,3人上前将何某抓获。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橡胶棒朝何某头部、背部猛击数下后,将其带至公司办公室,打电话向“110”报警。

“110”接警后即刻派员到商贸公司将何某带走,交给利川市都亭派出所审查。讯问过程中,何某一直言语不清。移交给利川市刑警大队城区中队继续审查时,何某出现呕吐现象,经送往利川市民族中医院检查,发现何某头颅受损。2007年3月20日,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确认:何某因头部受到打击致颅脑功能障碍而死亡。

    为此,一审法院以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赔偿何某家属6.8万余元经济损失,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商贸公司保安人员,得知有人盗窃而组织人员围堵抓捕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应由张某向死者何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胡安民  张光源)

工地老板打伤小偷

认罪赔偿获得轻判

    本报苏州2月20日电  今天,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施某是吴江某建筑工地的小老板,工地上屡屡失窃的事情让他十分头痛。每到晚上,总有小偷到工地上偷盗。为此,防不胜防的施某在工地上装了一个监控探头,连接到自己的手机上,一旦发现异情,手机就会报警。

    2007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施某的手机响起了异常声音。睡梦中惊醒过来的施某知道工地又遭贼了,立即叫了几个人赶到工地。果然,一对安徽老夫妇正在偷木头。施某随即捡起一根毛竹打向小偷,导致老妇手部、腹部等处受伤。

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后,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后经法医鉴定,老妇腹部损伤属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施某自首,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  华  周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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