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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运钞车押钞员开枪打死储户

时间:2011-05-11 16:3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沈阳一运钞车押钞员开枪打死储户
  

 

 

事发现场

 

    4月7日下午5点40分,大量群众仍聚集在事发现场。

  一言不合拔枪就射?沈阳一押钞员开枪打死与之发生口角储户。网友惊爆沈阳一押钞员在银行营业厅内击毙与之发生口角的储户,当地警方尚未对此案定性

  4月8日晚10时59分,天涯论坛沈阳版出现一个帖子称,4月7日下午5点左右,在苏家屯区枫杨路上一建行内,一个去银行取钱的客户被金融护卫中心的押运员一枪击中头部,当场死亡。第二天在凯迪论坛也出现了同样内容的帖子,并称当地电视台报道了此事。

  凯迪的帖子称,当天“下午五点左右,一名中年男子到中国建设银行苏家屯支行取款,取完后正要离开时,正赶上运钞车来了,车上的运钞警卫不准顾客出入,这名男子说他有急事要先走,便和运钞警卫发生了口角,运钞警卫说:你信不信,再走我就打死你。这位男子不信邪,向前跨了一步,这位警卫马上向外喊:进来。这时又进来一位警卫,二话没说,举枪就朝这位中年男子脑袋开了一枪,中年男子当场死亡。”

  奇怪的是,网上除了这些帖子外,并无正式的文字报道。事情究竟是真是假?

  确有其事

  本报记者先打电话到了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了解情况,对方证实确有此事,但“案子已经移交市局了”,所以不能接受进一步采访。记者未能联系到沈阳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另据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值班人员张先生证实,确有此事,涉案的两名保安已被警方拘留。

  8日晚9:30,辽宁电视台新北方《正在行动》栏目对此事故作了报道,网友称,节目播放的银行监控录像显示,双方没有肢体冲撞,从画面上只能看到死者与一名押运员交谈,而后另一名押运员进来直接打死了当事人。

  据本报记者与死者家属联系证实,死者名叫计程,今年32岁,家住沈阳市苏家屯工人村,是一个小包工头。死者妻子张勇说,他们育有两女,分别为四岁和六岁。事发五个多小时张勇才接到朋友电话赶到处理此事的解放派出所。接待他们的民警说:“你爱人没有了,回家等信儿。”

  面部中弹

  4月7日下午,计程给张勇打电话,告诉她说开发商要派活儿,他得赶紧到银行取钱请人吃饭去。计程答应她8点以前一定回家。挂了电话,计程拉上生意场上的朋友李正华到建行苏家屯分行的提款机上取钱去,当时取了一千五百元,其中一千元给了李正华(据李正华说这是计程欠他的)。

  后来的事儿是张勇到现场找了多位目击证人才了解清楚的。取完钱后计程急急忙忙地和李正华往外走,突然就被保安叫住:“别走了!”计程不明白怎么回事,他解释说,我有急事儿。保安说:“你装逼啊,你走一步我就毙了你!”这位保安身上没带枪,计程没管他,说,“我就走一步,看他怎的!”拉着李正华就往外走。见他不听劝阻,那名保安向外喊了一嗓子:“来人!”于是另一名保安就冲了进去,一枪击中计程。

  计程面部中弹,当即倒地。在屋里还有一男两女三个人,身上都溅到了血。

  据计程的嫂子闫丹梅说,后来她仔细地看了尸体,子弹是从计程鼻左翼处射入,从右太阳穴处穿出。弹孔比一元硬币略大。

  在天涯论坛沈阳版,网友展开激烈争论,有网友质疑押运员素质,而网友“杨大胡子”说:“我认识那辆钞车的队员,打人的是一名有着6年经验的老队员了。当时那个队员事先已经警告他了,并且子弹还上了膛,他还往上冲,能怪谁?只有他自己。”

  不是抢劫

  昨天上午9:40,见不到丈夫尸体的张勇和其他家属愤然来到事发银行门口,燃起香烛祭奠。然后她还拿出扩音器向路人宣讲她丈夫的遭遇。群众很快聚集到了上千人。

  警方很快出动维持秩序,拉起了警戒线。张勇等家属也终于见到了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局长兼副区长。张勇转述局长的表态,先是说,这不是抢劫案,然后又说,这事儿我也定不了。

  张勇说,她要求看一下银行的监控录像没得警方同意,对方说在案子侦结之前她没有权利看。

  沈阳市金融护卫中心是隶属于沈阳市公安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员工2800余人,运钞车200多台,曾被评为“全国十佳保安公司”。

  2003年,沈阳曾经发生震惊全国的“1·18”爆炸抢劫银行案,那起案件中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员刘玮遇难,去年12月劫案主犯被处以死刑。据《看天下》杂志报道,那之后金融护卫中心的押运员全部接受了真枪实弹的训练。

  金融护卫中心的员工曾在网上发帖,称押运员的工作非常辛苦,收入不足千元,工作精神压力大,毕竟沈阳发生过银行劫案,这让押运员警惕性非常高。


  来源:南方都市报作者:谭人玮

 

延伸阅读

  哪些押运人员可以佩枪?

  2002年7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中规定: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枪支?

  在《管理条例》第六条中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形之一,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1.守护目标、押运物品受到暴力袭击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的紧迫危险的;2.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的。

  什么情况下停止使用枪支?

  在《管理条例》第八条中规定:专职守护、押运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枪支:1.有关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的;2.有关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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