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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时捷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2年3个月

时间:2011-05-11 16:3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杭州保时捷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 肇事司机被判2年3个月
  

  28日,杭州“8.4”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魏志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此前,魏志刚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元。

  被告人家属赔了60多万

  经庭审查明,今年8月4日晚,被告人魏志刚酒后驾驶浙A892E9号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回杭州市文二西路世纪新城的租住处。当晚21时26分,魏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莫干山路111号浙江广播电视集团门口人行横道南侧约十米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未注意观察行人动态,致使车头保险杠左侧撞上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马芳芳。马被撞至引擎盖并与挡风玻璃相撞后弹离,再跌至车辆前方路面。

  事发后,魏即让乘坐该车的范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马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60公里。经鉴定,魏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74至83公里之间,且为醉酒驾车。魏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魏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魏的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8万元。

  被告人“自首”未被认可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魏是否构成自首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宣读了马的亲属出具的请愿书,马的亲属对魏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其从宽处理。法院认为,魏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魏虽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这是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魏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应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魏的亲属积极赔偿,同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魏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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