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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轧人案再次发回重审开庭

时间:2011-05-11 16:3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地铁轧人案再次发回重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孙莹)安徽来京青年吴华林5年前因自已不慎跌落地铁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经过长达4年的诉讼拿到了80万元赔偿。无过错赔偿方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继续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但经北京市检察院抗诉获得高院支持,将此案发回重审。

 

今天上午,这起一波多折的地铁轧人案再次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

 

今晨现场

 

开庭临时换法庭 记者被拒法庭外

 

早上8时30分,法院刚一开门,记者就去换旁听证,但被告知已经没有了。多家媒体的记者云集在法庭外等待。原告律师说,法院传票上写的是56法庭审理,可案件换到58法庭审理。

 

除了地铁公司的代理人之外,法庭旁听席都已经坐满了人。一个自称是“社会人士”关注此案的旁听者告诉记者,她是在换旁听证时得到更改法庭的消息的。但记者要求换证时没有得到告知。

 

有两名换到56法庭旁听证的记者对更换法庭不满,强烈要求旁听,结果身份被地铁公司揭开,最终只得离开法庭。他们说,“法官都还没说什么呢,地铁公司的代理人指着厚厚一摞证据材料说,就是不能让记者听,这个案子涉及地铁公司的秘密,还是国际上的。”

 

伤者近况

 

“要是改判了钱被要回去怎么活”

 

昨晚,记者见到了吴华林。现在的他比一年前记者见到他时更加消瘦,面色苍白。虽然买了假肢,但是由于一条腿是高位截肢,假肢不好安装,戴的时间长了受不了,所以吴华林的裤管还是空荡荡的。在见面过程中,吴华林两眼直勾勾的,脑子显得很乱,反复念叨“怎么会这样呢?”

 

今天上午,吴华林并没有亲自到法院。吴华林的姐姐说:“他其实特别想来听听,但是又实在不敢面对了,昨晚他又是一夜没睡,老和他妻子说,屋里有动静。”

 

姐姐说,法院判决赔偿后,吴华林的精神状态很好,信心满满的,拿出几十万去还了债。原本打算过些日子就回老家了,没想到现在案子又发回重审,快被拖垮了。“他老是说要是案子再输了,钱再要回去怎么活啊……”现在家人最怕案子输了,会让吴华林彻底崩溃。

 

律师质疑

 

要怎么审才能审明白?

 

一场官司从32岁打到37岁,一审、二审、申诉、发回重审、申诉、抗诉、再发回重审……如果要找出一个能够穷尽所有司法救济途径的典型案例,非吴华林一案莫属。

 

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地铁南礼士路站乘车时,不慎掉下站台,被轧断双腿。随后,他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起诉索要赔偿,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2005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地铁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吴华林的诉讼请求。吴华林上诉后,一中院维持了原判。

 

2006年11月,吴华林向一中院申请再审。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2008年1月,西城法院依据无过错责任,判决地铁公司赔偿吴华林残疾赔偿金等50万元及30万元精神损失费。地铁公司上诉,被一中院驳回。

 

去年底,地铁公司以赔偿不合法为由向北京市高院申诉,要求再审,但被高院裁定驳回。地铁公司又转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市高院最终同样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将此案发回西城法院重审。

 

对于这样的结果,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用“很不理解”、“彻底搞糊涂了”来回应。金律师说:“地铁公司申请再审是他们的权利,但是高院已经驳回了,却在检察院抗诉后又将案子发回重审。同一个单位怎么能作出这样前后矛盾的两份裁定?而且第一次发回重审时的理由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了这么多年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到底要怎么审才能弄明白事实?事情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赔多少钱的问题了,而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公众对法律的信心问题了。”

 

案外有案

 

“索要残疾器具费恐是导火索”

 

在赔偿80万元的终审判决生效后,经过强制执行,吴华林已经拿到了80万元赔款。

 

记者注意到,2008年11月,吴华林再次向法院起诉,索要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178万余元。随后,地铁公司开始将申诉进行到底。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认为,这恐怕才是导火索。“他们原以为已经给了吴华林80万了,没想到又提起诉讼。”金律师解释说,在以前的诉讼中,吴华林也提出了索要残疾器具费的要求,但当时他没钱安装假肢,所以也拿不出票据来作证据,法院没有支持。拿到赔款后,吴华林先去装了假肢,拿到了票据和证明,根据今后需要更换的次数进行计算后,再次起诉索赔。

 

“不是吴华林不知足,他要的是以前没有解决的钱。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残疾器具费是法定的赔偿项目,该拿的为什么不能要?”金占良律师说。

 

争议焦点

 

适用过错赔偿还是无过错赔偿?

 

虽然历经几次诉讼,但双方争议焦点仍然是此案应适用哪种赔偿原则的问题。

 

据了解,地铁公司申请检方抗诉时认为,吴华林因匆忙赶车失足掉下地铁站台,被进站地铁轧断双腿,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按照新道交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即行人有重大过错的,司机只应承担10%的责任,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80%的责任以及30万元精神损失费过高。而且地铁公司认为其靠政府补贴运营,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此案成为判例,地铁公司将不堪重负。

 

金占良律师则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不应适用“道交法”中的“过错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即从事高速运输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自杀行为除外),要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地铁公司在事故中有无过错都要赔偿。同时因为考虑到吴华林疏于注意安全,依公平原则,减轻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以前的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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