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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大贩卖公民信息案23人获刑

时间:2014-07-04 10:4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8月6日上午,北京市最大一起倒卖个人信息案在市二中院宣判,包括5名电信单位员工在内的23名被告人获刑。我们就本案来看一下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 案情: 网上进行所有交易 据了解,23名被告人中,有个人信息的买主、中间人、调查公司人员以及电信单位人员
  

 8月6日上午,北京市最大一起倒卖个人信息案在市二中院宣判,包括5名电信单位员工在内的23名被告人获刑。我们就本案来看一下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

  案情:

  网上进行所有交易

  据了解,23名被告人中,有个人信息的买主、中间人、调查公司人员以及电信单位人员,他们将电信用户的机主信息、通话清单、手机定位出售牟利或者相互进行倒卖,其中最多的出售了200多条信息。

  该团伙结成了一条非法提供、获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完整链条。所有的信息买卖、招揽生意,都是在网上进行的。非法调查人员通过QQ群组成了调查联盟,这样的QQ群有几十个,每个群最多时有500人,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交易市场。

  主犯刘红波和代槟同为北京龙江君威信息咨询中心负责人,两人为情人关系。2009年,两人一起倒卖个人信息。刘红波建立了一个专门用来倒卖个人信息的QQ群。交易的个人信息包括手机机主信息、通话清单、手机定位等。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万元。

  5名电信员工被判刑

  该团伙中,有5人是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员工,还有两人是经电信单位授权直接从事电信相关业务的人员,他们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些人最多出售200多条,少则10条。

  黄伟帆是北京市亚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派遣至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10086客户服务中心职员。他先后将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机主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00余条出售,获利1万余元。法院以出售公民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4万元。

  28岁的张萍是北京信元电信维护有限责任公司驻中国电信北京分公司客服部投诉处理中心职员。为帮男友的忙,张萍将从单位获得的近200条机主信息和通话清单全部提供给了他,但张萍分文未获。张萍获刑一年零十一个月。中国联通营业厅工作人员魏飞和张迪等人也同样因出售公民信息罪被判刑。

  该团伙中,北京京驰无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运维部经理谢新冲是首名因手机定位而被判刑的电信员工。谢新冲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给其所在公司手机定位的授权,先后多次为他人提供的90余个手机号码进行定位,获利9万元。他出售的手机定位服务1个月可以定位50次,费用1200元,中间商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使用者。昨天,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两个月。

  女子查小三导致案发

  据承办此案的市检二分院检察官孙威介绍,遭到非法调查的公民涉及全国多个省市,被调查信息种类较多,包括公民的座机、手机通话记录,手机短信清单,手机定位信息,座机、手机登记信息,公民个人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调查的人员级别高、范围广。根据在案的QQ聊天记录,被调查人员涉及全国多个省市,其中甚至包括一位已经退休的部级领导干部,他的身份信息和通话记录被人买走。

  孙威说,在本案中的交易信息大多数被调查公司买走,“有些被用于维护个人权益,比如说债主追查老赖的行踪;有些是夫妻之间追查出轨信息。还有一些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诈骗、绑架。”

  截至目前,网上仍能搜索到从事非法业务的调查公司,他们会把自己装扮成助人维权的机构,宣扬能如何帮人“战胜小三儿”,“战胜老赖”。本案案发的原因就是被告人张某怀疑丈夫包养情人,于是雇佣私人侦探跟踪调查。私家侦探被老公发现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而报警,警方在调查中牵出了此案。

  判决:

  法院一审以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名分别判处他们两年零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有9人因犯罪情节较轻被宣告缓刑。

  评析: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简称《修正案(七)》)将侵犯个人信息严重的行为归为犯罪行为,那么,侵犯个人信息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呐?

  其一,在主观上,侵犯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所为。所谓故意,即明知公开、泄露他人信息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和危害社会,却仍然去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所谓信息,是指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并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如电话号码、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个人基础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属于个人秘密,是《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容许非法获取,不允许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或私自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如果行为人明知不能公开、泄露或擅自为其他用途,却仍出售或非法公开、泄露、提供给他人,那么,严重时就会构成犯罪,受到刑法追究。

  其二,侵犯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要件是分罪要求的。依据《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罪是包括两个罪名的:一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单位犯罪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和提供服务时合法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但他们无权以此进行非法活动或商业活动。这一规定,加大了对国家机关及公共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约束。二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主体要件除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外,一般公民也属于该罪的构成要件。这是针对《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讲的。”

  第三,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也就是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以下行为都可构成犯罪。一是披露。将个人信息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将个人信息内容公布于众。二是使用。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三是盗窃。盗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库、纸质个人信息表以及留有个人信息的其他文档。四是购买。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向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收购。五是胁迫。对知悉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个人信息。这些行为的实施,都会危害个人信息安全,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第四,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身安全和和社会秩序。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原因和目的,不是行为人本人为了索要钱财,就是行为人为了报复他人出点子等。比如,损坏他人名誉,抢劫他人财物,冒领他人存款等。所以这种行为数量越大,对可能造成被害人人身的危害,财产的损失等后果会越严重。

  上述条件就是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特征。只要同时具备这些特征该罪就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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