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朝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法院首次对强奸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来京后进入某保安公司,之后被派到某冰上运动中心。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后,李军报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尽管故意伤害案一般为公开审理案件,但基于该案涉及个人隐私,法官最终决定不公开审理。
经过审理朝阳法院认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张华赔偿给李军2万元。
鉴于张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北京中广维天法律服务所主任芦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张华的行为因此无法构成强奸罪。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为给男同事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芦主任表示,如果被张华强奸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根据刑法规定,仅强奸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芦主任表示,根据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无论如何反抗均不算防卫过当,即“被害人杀了强奸犯,算白杀”。
但由于张华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奸,因此李军如果反抗,就一定“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如果超过了,将被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如果过程中将张华杀死,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记者多方走访了解到,尽管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奸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这是国内首起强奸男性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此,芦主任表示,这虽然意味着我国法律上的一定进步,但还远远不够。
“在我国,同性恋已经成为一种现实存在。现有的关于强奸罪的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国家就已经规定,强奸罪的客体也可以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国一直有人提议修改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对而作罢。”他说。
■新闻分析
男人是否存在“被强奸”?
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在现实中,一些男性遭遇了性侵害,却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无疑,由于前述规定,男女平等在此方面就成了空话,这是法律空白造成的尴尬。
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讲,女性性权利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在设立强奸罪的时代,保护女性性权力可能特别符合时代需要。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社会中男性性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例越来越多,他们的性权力也需要法律的保护。
据了解,国外很多国家都对强奸罪作了新的定义,加入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德国1975年刑法典的强奸罪还是指“强迫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规定“强迫他人”了;法国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222条、223条将强奸罪的受害者明文规定为“他人”;意大利现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奸罪的受害者规定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可见,这些国家的男人是可能“被强奸”的,法律也对他们予以相应的保护。
然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却还没跟上时代步伐。这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虽然惩罚了侵犯男性性权利者,却不是以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的名义以“故意伤害罪”判刑。要是这位18岁的保安没被“强奸”到轻伤的程度,那么他是不是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正义支持?
虽然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但是,随着这个社会翻天覆地的变化,男性遭遇性侵犯的例子日益增加,女性侵犯男性、男性侵犯男性的恶性事件会越来越多。为切实保护男性性权利,必须得加快立法,首先,“高法、高检”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再修改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薛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