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即将两年,全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交出了这样的成绩单。
记者今天从中央司改办获悉,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正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中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进展。
“救助工作对于帮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克服生活困难,保障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全面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提高人权保障水平,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此点评道。
化解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
资料显示,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件以上,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
原因何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分析直中要害。
这位负责人说,现实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难以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刑事被害人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一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常由此陷入困境。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的逐年增长,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日益成为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践行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这位负责人说。
在这种背景下,2008年3月,对刑事被害人实行救助被列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人大代表的重点建议。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民革中央也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向中央提出报告。
2009年3月9日,中央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
“明确了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救助对象范围及标准、救助资金保障与管理、救助的审批与发放等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意见还为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留出了空间和余地。
该负责人指出,中央八部门出台政策性意见,指导各地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是对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呼吁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积极回应,是在当前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的特殊时期,为解决刑事被害人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对于统筹兼顾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立法先行以解资金之难
据悉,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已有17个省,包括一些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相继出台了省一级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还有一些省份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司法救助、涉法涉诉救助或执行救助范畴积极落实,同时也在研究制定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有的省份虽然省一级的救助办法还没有出台,但一些地、市已有了规范性文件,救助工作已经在部分地、市有序开展。
走在地方立法前列的是江苏省无锡市。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立法,内容涉及条例适用范围、救助部门、救助对象、救助金的来源与发放等。
无锡市财政则设立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资金专户,每年划拨200万元,专门用于市一级公、检、法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同时,相关部门配套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操作规范,各部门工作衔接顺畅。
据悉,自救助条例施行以来,无锡市共救助60案79人次,发放救助金108.97万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则出台了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颁发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由一审法院管辖。
据了解,一年来,宁夏各级法院已对符合条件的50多起案件中的10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实施救助,支付救助资金百万元。其中,救助金额最高的5万元,最低的2000元。
上海市也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明确了市级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分别列入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部门预算。
考虑到各区县财政状况存在差异,以及基层法院尚未建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情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的救助工作实施细则中,特别规定了区县法院救助资金使用存在困难时,市级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可以用于协助基层法院开展救助,以保证救助工作均衡开展。
各地司法机关救助落到实处
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04年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相继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探索。到2007年,北京、江苏等十几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就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