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刑事被害人面临的实际生活困难,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组织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调研、试点工作。2009年4月28日,最高检下发《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及职责分工、救助对象、工作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
2010年9月,最高检又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座谈会,要求进一步做好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制定规范性文件;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救助工作的积极功能;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救助机制。
据了解,通过实施这些措施,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救助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数和金额均有较大幅度上升。
各地公安机关也根据意见精神,在办理命案和伤害案等严重暴力案件中,针对家境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开展救助工作。
据公安部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北京、河北、辽宁等14个省、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政法部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意见和细则。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专门出台了公安机关开展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具体办法。
地方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救助工作的成绩显著。吉林公安机关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共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案件314件,共补偿、救助963.9万元。
而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重庆市公安机关共救助160人,救助金额23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甚至发起成立了以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社会相关单位为主体的“宣威市刑事案件被害人帮扶协会”,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云南省公安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230余人,发放救助金107万余元,帮助200余户家庭解决了生计问题,10余名因案辍学学生重返校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