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目的明确且长期固定
承建方普遍视商业贿赂为工程经营活动中的“敲门砖”和“润滑剂”,往往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对重点对象频繁施以“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借以保持长期固定的联系。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周某在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承包过程中,先后12次向四川省一县委书记行贿168万元。达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为得到达县原县委书记陈光礼的关照,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以拜年拜节、感谢费的名义,先后8次向陈光礼行贿现金230万元。
【检察官点评】承建方打着兄弟、朋友的旗号,小恩小惠的感情投资常常令人麻痹大意,疏于防范。殊不知,猛然觉醒时,已深陷泥潭,无法自拔。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时刻警醒自己,从小事,从细微处严格要求自己,守住“慎微”、“慎初”的关键环节,不让别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机。
行贿多发易发环节集中
据统计,发生在招标投标环节的犯罪占案件总数的49.1%,工程预决算环节占20.6%,安全监督检查、工程验收、资金支付、物资采购环节占30.3%。四川省资阳市某县规划和建设局原副局长刘某对承建方王某未批先建、违规加层的房产开发项目一路绿灯,放宽标准发证,收受其好处费6万元。在犍为县坛罐窑水电站二期工程竞标期间,官平利用担任该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职务,帮助刘某中标,收受其人民币137万元。此后又收受电力设备供货方128万元回扣,用于在成都购房1套。
【检察官点评】针对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各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内、外监督并重的双重机制下打造“阳光政务”。特别是检察机关要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重点对象有的放矢地开展跟踪调查和法律讲座、咨询等服务,及时掌握工程建设动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做实。同时,加大职务犯罪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新型贿赂犯罪增长较快
行贿人常常采取表面上与受贿人或其亲属合伙开公司,而受贿人实际上分文不出持干股分红等形式,借合法之名行行贿之实,规避法律,增加案件查办难度。据统计,2007年以来,新型贿赂犯罪年增长率分别为19.1%、29.7%、40.1%。宜宾市某建筑公司老板严某在时任高县沙河镇党委书记王朝栋的“关照”下,顺利中标了该镇街道硬化等工程后,便与王朝栋的兄弟王某“合伙”经营,分给王朝栋兄弟两人“利润”13万元。乐山原市委副书记袁俊维在未出资买股的情况下,接受某公司老板程某以分红名义行贿的40万元。
【检察官点评】新型贿赂犯罪形式的产生说明,新时期的行受贿犯罪分子不再是愚昧无知、莽撞愚蠢的法盲、文盲,而恰恰相反的是,他们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有着丰富的文化知识和人生阅历,有的还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对付这样的犯罪分子,对司法人员素质提出更高要求。
打防并举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
——强化“一把手”权力监督。仅从报道所涉12个案例分析,涉及“一把手”8人,占67%;涉及分管工程建设的副职4人,占33%。由此不难看出,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环节、重点对象,主要是指与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工程建设实施及工程质量管理等环节的部门领导干部,尤其是单位“一把手”。从达县原县委书记陈光礼受贿2000多万元的案情发现,他要么给相关部门“一把手”或直接负责的领导干部打招呼,要么亲自向有关上级部门汇报或者亲自牵头组织实施,轻而易举地在承揽工程、推进工程进度、工程款结算等重要环节为承建方提供帮助,把“一把手”、“财务一支笔、用人一言堂、大权一把抓”现象演绎得淋漓尽致。权力的过分集中,致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各种监督措施流于形式,还常常出现查办一人,带出多人的窝案、串案现象。
四川省中江县检察院检察长樊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强化“一把手”权力监督刻不容缓。要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的作用,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等规章制度。同时,敞开大门,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把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把手”监督的重点,变离任审计为任期内审计,并且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提拔、奖惩的重要依据。
——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目前的项目审批,一般仍需经过8至10个部门、18至20个环节。由于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审批程序复杂,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各自为政,管理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监管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