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彦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一八三团社区服务站市场管理员。2010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5月,被告人张彦军与被害人刘彦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时有争吵。2010年8月16日(农历七月初七)被告人张彦军将被害人刘彦萍接到自己的住房过“情人节”,其间,因为刘彦萍收到一条外地的祝福短信,两人再次发生争吵。
8月17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彦军驾驶京HX6373凌志牌轿车将被害人刘彦萍拉至北屯徳仁山(平顶山)灭蚊飞机跑道尽头的空地处,二人因故发生争执,被告人张彦军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害死被害人之后,他驾车带被害人离开徳仁山,在戈壁滩上用铁锹挖掘土坑,将被害人掩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彦军不能正确处理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发生的矛盾,当与被害人刘彦萍因故发生争执时,先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又加害,致被害人刘彦萍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彦军手段残忍地将被害人杀害后,埋尸灭迹,又竭力毁弃犯罪证据,使用种种方式对抗侦查,妄图掩盖罪行,逃脱法律制裁,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十分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彦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