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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交委原主任因受贿罪被判刑11年

时间:2011-05-12 16: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原主任、越秀集团原董事长区秉昌昨日在广州市中院听判。区秉昌受贿人民币202.7万余元、港币50.5万余元、美元3000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现年64岁的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原主任、越秀集团原董事长区秉昌昨日在广州市中院听判。区秉昌受贿人民币202.7万余元、港币50.5万余元、美元3000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现年64岁的区秉昌是广东顺德人。1998年2月至2002年11月任广州市交委主任、工委书记;2002年—2008年,先后担任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兼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7月以市交委原主任、工委书记办理退休。2009年7月15日涉案被刑拘,7月28日被逮捕。

  广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区秉昌涉嫌8项受贿,其中5项发生在其担任广州市交委主任期间,3项发生在任越秀集团董事长期间。

  此前在法庭受审时,区秉昌在法庭上痛哭流涕并悔罪,感叹“没想到人生最后阶段会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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