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的父母诉称,今年2月5日中午,丰台区东罗园小区化粪池发生爆炸,造成他们8岁的独子重伤。因伤势过重,孩子于2月19日死亡。他们认为,该化粪池的管理单位,即丰台区南苑乡东罗园村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和物业的组建单位,在工作中未尽管理义务,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孩子的母亲说,她已37周岁,患有心脏病,无法再育。为此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1万余元。
开庭时,三被告认为,化粪池不会自己爆炸,是离世男童在化粪池附近放炮,并将炮扔进了化粪池里才导致悲剧发生的。此外,孩子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负一定的责任。不过,他们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化粪池能够产生可燃性气体,导致可燃性气体蓄积,成为安全隐患。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小区公共区域之下,小区物业应当对其安全性给予格外重视。因物业未尽到合理的管理责任,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外,孩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赔偿的分配比例,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按3:7分配为宜。综合爆炸发生的各种因素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