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3
动机不明 只因被狗咬就杀人?
控方:原伟东伙同汤凤武事先预谋杀人,于1995年11月29日19时许实施了第一起杀人行为。证据是原伟东、汤凤武的口供以及被害人妻子张金萍的指认。据张金萍陈述,1995年11月29日18时,其丈夫杨长林在东屋睡觉,两个儿子在西屋看电视,张金萍出门要狗食,片刻后回家发现院门推不开,于是喊儿子开门,此时院门突然打开,一男子伸手将她拽进屋,那人拿着手枪,张看见丈夫杨长林和大儿子杨雪松手被绑着站在门口,脸上流着血。其中一人说:“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你们。”两个凶手用洋镐、大铁扳子将其丈夫和儿子杀害。张金萍也遭打,但她装死逃过一劫。
辩方:首先是被告人原伟东故意杀人的动机、目的不明确。是什么原因促使原伟东、汤凤武连杀3人,是受雇杀人?那么雇主是谁?酬金是多少?是抢劫杀人,为何被害人家中财物未损?是报复杀人,目的何在?仅仅是因为狗咬人吗?对于被告人杀人动机判决书中没有记载。
疑点4
关键物证“丢失” 如何证明杀人?
控方:原伟东、汤凤武实施1995年案件的作案工具有: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洋镐、菜刀、大铁扳子、白抹布一块等,除两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外,其余工具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中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上述物证检方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原伟东等人杀人事实。
辩方: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原伟东和汤凤武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判决书却称“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既然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供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那么判决书认定原东伟等人使用上述未经质证和辨认的作案工具杀死了杨长林一家的事实还能成立吗?案卷内公安机关“办案说明”中说明,上述提取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统统“丢失”,“丢失”的证据怎么会有证明效力?
“丢失”后判决书凭什么认定证据存在?上述物证到底是“丢失”、是隐匿、还是根本就没有,令人怀疑。
疑点5
受雇杀人为何没有雇主?
控方:2000年案件中,王晓(化名)因嫉妒其情夫企业的会计王俊玲产生杀人之念,于是出资10万元委托曾经的恋人尚志红雇佣原伟东等人杀掉王俊玲。
辩方:起诉书指控王晓雇凶杀人,判决书中却认定王晓无罪。公诉机关未指控王晓之外的其他人是雇主,又未变更罪名起诉,而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等3人仍以受雇杀人被判处死刑、杨洪义被判无期,如此判决实在荒唐。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致认为,纵观两起杀人案,一审法院认定原伟东、汤凤武等人实施杀人的根据是原伟东等人当庭推翻的口供,而没有任何客观、直接与被告人有关联的证据,且证据之间矛盾重重,仅凭这些是不能认定其犯罪事实成立的。
原伟东等人涉嫌的两起杀人案除了口供几乎无据可证,那么,原等人为何在侦查机关承认杀人事实呢?
请继续关注本报的特别报道——《祸起胜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