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过佳佳和董倩倩都是闵行一所涉外学校的学生,2009年1月14日,两人和其他同学在学校操场上玩“跳马”游戏。事发时,由董倩倩双膝跪地扮演“马”,过佳佳从其背上跃过,结果过佳佳在此过程中倒地受伤。校方随后将过佳佳送至私立医院救治,诊断结论为,脾破裂(四度),腹腔积血,并急诊手术治疗。治疗共产生医疗费37万余元,后过佳佳经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伤害均非当事人故意造成,各方对自己的行为和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此外,当事各方的法律思维方式也不同。原告过佳佳是台湾地区居民,被告董倩倩的父亲是美籍华人,校方负责人则为美国籍。原告法定代表人还曾多次表示,如果诉讼结果难以令其满意,将向媒体反映,并向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求助。
考虑到原告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在事发现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仅来自自家孩子的陈述,而校方的陈述又可能避重就轻。法官主动出击,找到当天在现场的学生、巡场老师、医务室老师等了解情况,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并请相关老师出庭作证,使各方能够清楚、全面地了解事发全过程,从而正确认识各自在伤害事故中具有的过错。通过释明人身赔偿的中国法律及耐心细致工作,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董倩倩赔偿原告过佳佳4万元,学校赔偿原告37万元。
【调解处方】
调解不能“和稀泥”
调解工作如果缺乏责任的厘定和法律的支撑,往往被人诟病为“和稀泥”。因此,调解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将合法性与规范性贯穿始终。这种以法律与事实为中心的规范性调解工作,加强了司法调解的权威性,避免了当事人情绪化、反复的可能性,增强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以及对调解结果的认同感。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