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海事法院在审理多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保险公司在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中关于一切险条款的设置、实际操作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纠纷发生。为此,该院特向涉案当事人某保险公司发出司法建议。第一,建议对现有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产品进行梳理和修正,对第一受益人条款内容进行修改。第二,建议认真查验投保船舶的适航状况,特别要从法定检验技术、临时安全检验以及沿海作业等方面进行查验。第三,建议根据内河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的实际情况,加大保险知识宣传工作力度,向投保人和潜在客户全面告知一切险的保险范围,避免因理解偏差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