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福临是一家包装材料公司的创始人,陆峰峰曾是他的学徒,也是公司股东之一。后因经营上的分歧,张福临淡出公司并另立门户,由儿子张华接替自己继续持有该公司25%的股份。张氏父子基本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陆峰峰一人控制下,生意反而越做越好。因担心张福临将自己辛苦赚来的钱分掉,陆峰峰一直不让其知道公司的经营内情。一怒之下,张福临以儿子名义通过起诉行使股东知情权,得知公司连续5年有盈利却从未分配过。据此,张福临又以儿子名义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材料公司以35万元价格收购其25%的股权。
原本一对师徒,为了利益不念旧情各不相让。法官发现,双方都对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制度存在片面理解。通过释明法律消除认识误区,陆峰峰基本接受了张华要公司收购股权的主张,但对调解仍心有疑虑。法官又耐心告知,一旦进入强制收购程序,需要请专业机构对每股进行估价,成本高操作困难,还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对陆峰峰提出公司没有足够现金来收购股权的问题,法官也早有应对,提出了现金加应收款项折抵的办法。最终,使得双方调解成功。
【调解处方】
法官说理已包含判决内容
有经验的法官都有此感觉,许多时候调解一起案件比判决一起案件所花费的精力要多得多。本案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退股、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本案成功调解离不开法官对案件争议的法律后果所作的入情入理的分析。本案虽然在结果上是以调解方式化解了纠纷,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说理意见,包含了案件判决所需的一切内容。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