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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处着眼 谢晋影视公司股权之争 法官成功调解

时间:2012-12-18 10:5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8年10月,著名导演谢晋意外去世后,上海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旋即陷入一场司法纠纷中。谢晋遗孀徐大雯携儿子状告谢晋影视公司,要求确认二人继承权,并取得谢晋在公司所有的25%股权。谢晋影视公司系谢晋与其他股东一手创办,并以他的名字命名。让法官疑惑
  

       2008年10月,著名导演谢晋意外去世后,上海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旋即陷入一场司法纠纷中。谢晋遗孀徐大雯携儿子状告谢晋影视公司,要求确认二人继承权,并取得谢晋在公司所有的25%股权。谢晋影视公司系谢晋与其他股东一手创办,并以他的名字命名。让法官疑惑的是,被告公司与谢晋家人彼此熟识,以前经常来往,而且关系融洽,为何会对簿公堂呢?

     谢晋影视公司表示,原告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目的在于注销公司,两原告继承股权将不利于公司的长远经营和发展。而原告则称,谢晋是谢晋影视公司的灵魂,应当对公司负责、对公司的经营产品负责,现在谢晋已经去世,无法尽到上述责任,从维护其名誉的角度考虑,才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异议。被告则认为,谢晋生前对公司倾注心血,公司股东一直深受谢晋精神的影响和熏陶,一定对公司负责,对谢晋负责。

     在看似针锋相对的法庭辩论中,法官敏锐地看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点。 “谢晋没有谢幕,谢晋不会谢幕。 ”经法官多番沟通,原、被告认识到此案不只是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更关系到谢晋的名誉和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最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处方】

摒弃“小异”达到“大同”

     本案中,找准思想共通点,指的是找准切入调解的时间点和建立双方信任的共同点。法官没有强行调解,而是从侧面深入了解双方诉求,消除对立情绪。经过法官牵线搭桥,让双方意识到,大家都在考虑谢晋的名誉,目的都是一致的,只是具体解决方案和程序上存在差异。为了使谢晋致力的电影艺术事业能够健康传承下去,最终使双方摒弃“小异”达到“大同”。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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