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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庭的实践审视、价值解析与机制构建

时间:2012-12-27 11:4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引子:与休庭相关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人因为承包树林与众村民发生纠纷。人民法庭如期在村里巡回审理,庭审过程有板有眼。但当法官宣布现在休庭时,在场村民立马火冒三丈:你不管了?甚至开始乱骂法官。法官解释不清,匆匆离开。愤怒的村民冲到法庭驻地,
  

       引子:与休庭相关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 某人因为承包树林与众村民发生纠纷。人民法庭如期在村里巡回审理,庭审过程有板有眼。但当法官宣布“现在休庭”时,在场村民立马火冒三丈:“你不管了?”……甚至开始乱骂法官。法官解释不清,匆匆离开。愤怒的村民冲到法庭驻地,要求给个说法。寻人未果,一村民提议:“去把高速公路堵了就有人来管了!”群起响应,事情闹大。后在乡长苦口婆心的劝解下,众村民才回到村里。[1]
  案例二: 一拆迁案件刚开庭,原告就发言:“请审判长先组织学习一下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的反腐败内容”。审判长当即制止:“现在是开庭,不是开读书会,你要学习报告,可以回家学。”之后原告开始折腾——申请回避,找院长投诉……审判长没有办法,最后只好休庭。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一次法官论坛上,与会者都认为应当制止并予以训诫,唯独一位老法官发表了不同看法:“原告拿出报告要求学习,尽管与诉讼秩序不符,但基于法庭的政治性,你不好直接拒绝。原告这样做说明他心里有气,以为法院与政府穿连裆裤。缺少信任,这个庭开起来肯定吃力。我的做法是马上宣布休庭,然后与原告一起学习,学习十来分钟之后再告知诉讼秩序。这样原告可能就不会那么挑刺,至少不会发生因直接制止而引发的各种麻烦。”[2]
  所谓休庭无非是庭审的暂时中止,就像足球比赛中的“鸣哨暂停”,在大多数人眼里都已司空见惯,属于细枝末节。但前述两个案例似乎又让人看到平淡下面有波澜,平凡背后是故事。
  一、应然与实然:休庭的法律梳理和实践考察
  (一)粗疏的法律规定
  笔者以“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为数据库,进行了搜索、统计和分析。
  1.形式方面多有缺憾
  一是文件量少。在数以万计的法律文件中,只有31个文件涉及休庭。其中除去最高检和全国律协单独发布的11个文件,只有20个文件(表一)具有全面的庭审约束力,可以适用于所有庭审参与主体;二是法阶较低。三大诉讼法中仅有《刑事诉讼法》有所涉及,其余则是位阶较低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文件。三是覆盖面窄。多半文件集中于刑事领域,共13个,占65%。
  2.内容方面多有积弊
  一是条文粗疏。大多数文件仅仅提及“休庭”二字,对于程序事项和实体内容鲜有翔实规定。比如,就具体程序而言,只有《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有所涉及;二是理由集中。20个文件共出现“休庭”37次,事涉理由相对集中:首先是证据的调查、核实、准备和交接,共16次,占43.2%。其次是合议庭评议,共7次,占18.9%;再次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共3次,占8.1%。三是缺少协调。由于文件政出多门,加上时间跨度大,致使衔接出现问题。比如,最高检和全国律协单独发布的11个文件中共出现“建议或要求休庭”9次,但最高法院单独或联合发布的20个文件中没有任何规定与之对应。四是权力定位。大都将休庭视为法官当然的自主性权力,当事人的参与权利付诸阙如。
  (二)混乱的司法实践
  笔者采用了综合样本立体考察法:一是对话访谈,与若干法官进行了深入交谈;二是实地考察,旁听了若干案件的庭审过程;三是网络调查,利用百度搜集并整理了40个典型的休庭案例。
  1.理由杂乱
  除了证据、评议、回避等休庭的法定理由外,实践中还有其他五花八门的理由:一是突发事件,即由于发生难以预知的突发性事件而必须休庭,如当事人突发疾病;二是法庭秩序,即由于法庭秩序混乱致使庭审难以继续进行,如旁听人员喧哗;三是择期宣判,即不少案件并非当庭宣判,而择期宣判不可避免要休庭;四是审前准备,即由于审前准备不充分而休庭,如律师忘带授权委托书;五是中途休息,如因为庭审时间太长而需要中场休息、吃饭、如厕等;此外,还有法官因为其他公事或私事而休庭。
  2.秩序失控
  在休庭期间,除了合议庭评议等法定工作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无序失控的状况。比如,当事人销毁证据、服毒自杀、发生争吵等。在40个休庭案例中,有9个案例存在此类混乱情况。
  3.程序失范
  在访谈中,不少法官都认同“休庭是庭审期间法官最自由的权力”。这种下意识的“自由”也加剧了休庭的随意性:一是休庭次数多。对于休庭次数不加控制,甚至患上“休庭依赖症”,简单案件要休庭定期宣判,复杂案件甚或休庭数十次;二是不宣告休庭时间。宣告休庭时仅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等候通知,对于休庭时间或缺乏规划,或语焉不详;三是庭审笔录不完整。大多简单记载“休庭”两字,至于休庭的理由、时间等内容大都空缺。
  二、正面与负面:休庭的价值分析和弊端透视
  与庭审相比,休庭提供了一个别样的“司法场域”:一是参与人员更多。在庭审场域,只有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正式参与其中。在休庭场域,很多其他人员都可能以正式或非正式途径参与其中;二是行为更加自由。在庭审场域,参与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限制。在休庭场域,参与者在行为方式上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三是空间更加开放。庭审场域相对封闭,象一个“剧场”。休庭场域比较开放,象一个“广场”;四是“暗箱”色彩增多。在庭审场域,程序比较透明;在休庭场域,程序多不公开。任何场域都是一个充满竞争、冲突与合作的社会空间,在参与者的博弈下,休庭的价值和弊端逐一呈现。
  (一)休庭的价值分析
  1.调控庭审节奏
  如果将庭审视为球赛,法官就是裁判,须有驾轻就熟的操控能力,以确保赛事行云流水般进行。如果出现妨碍赛事的事件,裁判的明智之举就是鸣哨暂停,及时处理。同理,庭审中也难免发生一些意外事件影响进程,而休庭就是法官驾驭庭审、调控节奏的必备法宝:它可以缓解气氛,使当事人恢复理性对话;它可以消除阻碍,使庭审顺利进行下去。为了前进一大步,往往需要后退一小步,而休庭正是庭审中的“一小步”。
  2.稳妥处理案件
  稳妥处理案件是每个法官的愿望,得到公正对待是每个当事人的渴望。对法官而言,休庭会提供稳妥处理的“时空场域”。一般而言,稳妥处理案件需依赖两个因素:一是自己审慎思考,比如认真审视案件情况,仔细研读法律规定,精心梳理法律关系;二是借助他人智慧,比如求助于同事、领导、庭务会、审委会乃至院外机构。基于条件限制,有些活动——如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又如查证法条时法律文本偏偏不在身边——不便在庭审中进行,此时休庭无疑会提供一个恰到好处的时空场域。对当事人而言,休庭则会提供公正对待的“心理幻象”(中性词)。以合议庭休庭评议为例,第一个幻象是“深思熟虑”,几个人专门拿出一段时间讨论案件,可以让人感觉判决经过了认真研究,而非仓促武断。第二个幻象是“暗箱权威”,几个人专门在一密闭空间讨论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的神秘感和权威性。
  3.塑造法律事实
  对证据有疑问时,可以休庭调查核实;当事人提出就新证据作必要准备时,可以休庭给予准备时间;对于无法当庭移交的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休庭后移交等等。可见与庭审场域中的法庭调查相比,休庭场域中同样有证据的调查、核实、准备和交接,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担负起塑造法律事实的重任。
  (二)休庭的弊端透视
  1.违背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要求“裁判活动要在相对集中的时间、集中的场所,并由固定的裁判者主持下连续不断地进行,直至形成最后的裁判结论为止”。该原则指向三大目标:一是司法效率,即尽量避免多次开庭,力争“毕其功于一役”。二是司法公正,即贯彻直接言辞审理主义,减少法官对书面卷宗材料的依赖。三是司法公信,确保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的有效参与,增强对裁判结论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却因休庭的滥用而遭架空:其一,休庭次数过多使审判过程随意中断,增加讼累,浪费资源;其二,休庭时间过长使法庭审理与裁判结论的形成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如此一来,法官无法在对庭审记忆犹新的状态下作出裁判,致使裁判结论难以有效形成于庭审过程之中,开庭的言辞审理异化为闭庭的书面审理,也自然影响了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认可与接受。
  2.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理想的司法过程如同一个中立空间,将当事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转化为平等主体之间理性论辩的交流。其中蕴含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裁判者的客观中立,即“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当事人的平等参与,即“法官必须同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休庭的滥用却大大增加了与之背离的可能性——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休庭是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基于休庭场域的特殊性,当事人更有机会通过各种非法途径,利用各种法外力量插手审理过程,干涉法官办案。如此一来,当事人的平等参与会受到非法途径和法外力量的冲击,法官在各种诱惑和压力面前也会丧失客观中立的立场。回顾文首的例子,村民愤怒固然与不懂法有关,但既然庭审已经结束,为何不及时判决,从愤怒中我们或许也可读出某种“夜长梦多”的隐忧。
  3.成为法官素质的羁绊
  法治进程的推进离不开法官素质的提升,而休庭的滥用则会成为法官素质的羁绊。第一,休庭成为屡试不爽的“遮羞布”和“万金油”。由于事实上并非每个法官都能胜任案件的处理,此时休庭就成为通常选择:一方面通过休庭在当事人面前掩饰能力欠缺,使其成为光明正大的“遮羞布”;一方面通过休庭缓解燃眉之急,使其成为将问题延后解决的“万金油”。结果造成很多法官因为不清楚法律规定、事先没有阅看卷宗、没有准备详细的庭审提纲、缺乏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法律关系拿捏不准等种种能力问题而休庭。长此以往,很容易养成作风慵懒、行为拖沓的不良习惯。第二,休庭成为法官独立的绊脚石。只有法官个体独立了,司法整体才更有能力抗御各种外部干涉。司法实践中,法官休庭的很多情况都是为了求助,比如请教同事、请示领导、商请庭务会协调、提请审委会讨论、请示上级法院、向政法委汇报。通过类似求助,案件可能得到一时解决,但代价却是法官职责的转移、责任的旁落和能力的丧失。一旦求助成为习惯,法官就会丧失独立品性,形成依附人格。第三,养成不尊重程序的恶习。程序的意义不言而喻,而休庭的滥用则会养成或助长法官轻视、规避乃至违反程序的恶习。综上,说句危言但不耸听,如果放纵休庭滥用,说不定它就会成为影响法治“大堤”的那个“蚁穴”。
  三、解构与建构:休庭的定位复归和程式规制
  如果将休庭置于诉讼程序的大背景中察看,就会发现其原本意义上的定位:一是角色的辅助性。作为一个“配角”程序,对于妨碍庭审的各种情况予以补救;二是功能的备用性。虽然非常重要,但本身不是目的;三是作用的双重性。对于司法效率和公正而言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当会促进,运用失当会阻碍。在此定位的指引下,对于休庭的程式规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重视审前准备程序以控制休庭数量
  审前准备程序,是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诉讼活动的总称。它是顺利进行庭审的基础,也是公正作出裁判的关键。实践中不少法官因心态上怠于,或行为上疏于,或技术上拙于审前准备,导致了 “准备不足,休庭来凑”的情况。在审前程序中,要注意以下方面:
  1.区分争点。要通过送达文书、权利告知等诉答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以起诉状、答辩状等形式交换看法和主张,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争点进行梳理、归纳、确认和分类,以便在庭审中对症下药。
  2.整理证据。一方面让当事人了解对方证据,减少在庭审时辨认和思索的时间;一方面力求多数证据在审前达成共识,使庭审集中于少数问题证据的调查和辩论上。为此,法官视情需要可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提前委托评估、审计、鉴定等。
  3.排除妨碍。诸如管辖、回避、追加当事人等事项无疑会对庭审顺利进行造成极大妨碍。因此在审前阶段,法官要未雨绸缪,注意解决妨碍庭审的各种潜在问题。如组成合议庭时,除了及时告知当事人,还要主动审查是否有回避情形。
  4.制定提纲。法官制定内容齐全、层次清楚、目标明确、灵活开放的庭审提纲。
  (二)构建“双向”模式以提高休庭质量
  司法实践中之所以休庭质量低、状况乱,追根溯源可归咎于我国当前的休庭模式——“单向”模式(图一)——法官在休庭的启动、决定、时间、方式等方面都是单方指向当事人,可以说拥有绝对权力,而且当事人之间也缺少对话。因此,要彻底走出当前的休庭困境,需要在解构“单向”模式的同时建构“双向”模式(图二)。
  1.基本框架。在保证法官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增强各方当事人的参与性,适当衡平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权重,使休庭成为理性对话和良性博弈的司法场域。
  2.法官的义务。在“双向”模式下,法官依然占有主导地位,即对于休庭具有总体和最终的控制权,这是庭审活动进行下去的底线要求。但与“单向”模式相比,法官的主导地位附带了若干义务:一是告知义务。对于休庭的理由、时间、任务等事项要向当事人予以明确告知;二是释明义务。对于当事人的休庭异议,要从情、理、法层面予以充分释明;三是主持义务。出现不同休庭意见时,可主持双方当事人辩论,相互阐明理由,做到兼听则明;四是征询义务。作出休庭决定前要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并认真听取;五是维序义务。对于短时间的休庭,要维持休庭其间秩序,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3.当事人的权利。为确保当事人对休庭场域的积极参与,需明确赋予两项权利。其一是休庭建议权——当发生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官提出休庭申请或要求。其二是休庭异议权——对法官的休庭决定和对方当事人的休庭建议提出不同意见,要求予以解释和回应。这样既可督促法官履行相应的告知、释明与征询义务,又可避免对方当事人假休庭之名行拖延庭审等不当目的之实。
  4.配套机制。一是加强监督救济。比如,对于休庭的有关事项要在庭审笔录中详细记录。再如,改变《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中“休庭不予录音录像”的规定,对于短时间的休庭,录音录像不能停止。二是出台规范文件。各地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制定集中性的休庭综合文件,进行规范和指导。
  (三)提升庭审驾驭能力以升华休庭艺术
  前面关于休庭的论述都是出于“法治”视角,可称之为“法治”视角下的休庭——将休庭作为一个“程序”,以过程为导向,注重规则约束和程序控制,以建构普适性的休庭模式,通过规范最大限度地消弭休庭的负面效应。然而休庭毕竟是法官庭审中“最自由的权力”,于是实践中还有一种“人治”视角下的休庭——将休庭作为一种“艺术”,以结果为导向,注重自由发挥和灵活应对,以形成个人化的休庭习惯,借助智慧最大限度地彰显休庭的正面价值。在前面的实践考察中,针对律师忘带委托书的情况,有的法官会直接休庭,有的法官则会予以变通——在根据卷宗材料可以确认委托身份,并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继续开庭,同时要求庭后补交委托书。还有法官特意休庭让毒贩为幼女换尿布而使其认罪伏法,通过休庭让濒临离婚的夫妻破镜重圆……或许很难对两种休庭的优劣作出简单评判,但可以肯定的是,与“法治”视角下的休庭相比,“人治”视角下的休庭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实,如果以休庭为标志,来打量一个法官的成长史,其轨迹很可能是这样的:开始办案时,由于经验少,能力差,往往遇到问题就会休庭,休庭次数多,质量低;后来随着经验的累积,开始注意数量控制和质量提升,休庭的“法治”色彩增多,过程得到规范,负面效应减少;再后来随着自信的提升,休庭的“人治”色彩渐浓,视情需要灵活运用,直至得心应手之境。对照文首的例子,老法官不同寻常的作答无疑充满了个人智慧,属于典型的“人治”视角下的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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