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分配格局调整,社会管理体制革新,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凸显。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都会以不同形式集中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如何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这是我国跨越式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与思考的问题。[1] 2010年7月,王胜俊院长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防止因工作不当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民商事审判管理中强化风险管理意识,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建立民商事审判工作风险评估机制势在必行。
一、风险管理:审判管理的崭新课题
审判管理是一门科学。如何适应新形势新挑战,是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审判管理中几无风险管理一说。南京“彭宇”案以及药家鑫、李昌奎等案件连续引发广泛的社会热议,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被推到风口浪尖,再次提醒我们,审判管理中必须加强风险管理的研究与落实。
回顾审判管理学的历史,早期的法院管理学,虽然内容较丰富,但审判业务管理是重点,而业务管理目标明确,就是要通过管理追求审判的质量与效率,是指“直接针对审判工作为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而给予的指导和监督活动及措施”。[2]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人民法院推出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审判管理改革与完善成为法院工作日益重要的内容,以审判流程管理为代表的审判管理学突出,审判管理内容也更为细致。[3] 改革的不断深化呼唤着科学的审判管理,审判管理也必然从审判质量与效率为目标,走向质量、效率与效果的并重,审判管理应当以案件审理和审判权行使为管理对象,涵盖案件审判的流程、质量、效率和效果,包括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4]
如何提高审判管理中风险管理的认识和运用,“破窗理论”对我们有所启发。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提出了“破窗理论”,基本解释是:街道上的一座房子,如果它的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那么隔不多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涂鸦没有被及时地清洗掉,墙上很快就会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而且其他的墙也会变得肮脏起来。一个本来很干净清洁的地方,人们不好意思丢垃圾,但是一旦当地上开始有了垃圾出现之后,那里很快就会变成“臭气熏天的垃圾场”。这个理论特别要求我们当心“第一扇玻璃”被打破,否则将会产生共振反应,破坏的威力越来越大直至难以收拾。[5]所以,要防止不可收拾的局面发生,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不让“破窗”出现。这个理论运用到管理学上,就是要树立危机管理意识,设立危机预警系统,使组织能及时发现危机信号,及时察觉“破窗”或即将成为“破窗”的那一块松动的玻璃,这是化解危机、防止危机蔓延的最好办法。
当前民商事审判管理中,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一是风险意识缺乏。有人认为民商事案件是小事,无关宏旨。其实民商事未必就是小事。只不过有的会形成全国关注,有的只是地区关注。二是风险管理粗糙。如何落实民商审判中的风险管理,防范风险与化解风险,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尚无统一的操作流程与制度,基本处在各自理解、积极摸索的阶段。三是风险应对乏力。在审判实践中,不乏应对风险及时有力的案例,更多的可能是应对失当的教训。
二、评估预防:民商事审判风险管理的中心内容
(一)风险评估预防的意义
民商审判的风险管理是通过一整套制度和系统,对民商审判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和规避,通过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以达到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损失的目的。其中,对风险的评估预防是民商审判风险管理的中心内容。审判工作风险评估预防机制的建立,意义重大。
(二)风险评估预防的对象
厘清风险评估预防的对象是构建该机制的理论前提,人民法院民商事重要工作风险评估是指对民商事重要工作的开展预先进行风险测评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化解防范。人民法院民商事重要工作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规范、决策、改革和个案四类。
1.民商事规范工作方面即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在上级人民法院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主要应考虑是否和宪法及其他上位法相冲突,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是否有矛盾之处。
2.民商事决策工作方面主要是指法院民商事重大活动的确定。法院决策工作是法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决策行为除必须充分考虑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外,还应该重点考量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
3.民商事司法改革方面即法院重大改革举措的出台。2003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出台重要改革措施报批与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改革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进行审批和备案。该通知充分说明了最高法院对待司法改革的认真和审慎的态度。
4.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即法院对重大、热点、群体性等民商事敏感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等工作。主要考虑当事人因素、案件因素和外界因素。
(三)风险评估预防的内容
风险评估预防既要研究民商事审判的形而上的问题,也要研究形而下的问题。应在研究的方法论上采取定量分析的工具,在理论上揭示具有数量关系的法律现象变化的规律性,[6]同时能够为法律实施效果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内容,主要是对民商事重要工作可能存在风险的性质、大小与应对进行分析测评。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1.定性分析。从性质角度分析,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政治风险:该风险主要表现为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违反政治纪律、超越司法权限等不讲政治的表现。容易出现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决策和各项改革举措推出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在审判过程中。如有的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效,有的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文作出判决,形成宪法的司法化等。
稳定风险:包括诉讼泛滥、群体信访、静坐抗议、经济波动等,主要表现为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后,因涉及社会某些特定群体,影响该群体利益,造成群体性事件,或造成经济波动风险;决策和改革措施推出后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重大、热点等敏感案件在受理、审判、执行过程中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等等。
舆论风险:舆论风险广泛存在于法院民商事四项重要工作之中,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决策、改革举措、审判活动中新闻媒体的炒作、跟踪,社会舆论背离法治的导向,社会大众的意见和传媒批评的压力等。如果舆论风险没有及时有效评估和化解,极易同时引发稳定风险。
安全风险:指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的安全隐患,主要包括当事人冲击法院,对法官进行人身伤害,或当事人采取自杀、行凶、爆炸等极端方式制造恶性案件。该风险较为集中地体现在法院的具体个案中,特别是案件矛盾较为激烈,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的对抗性案件中。
2.定量分析。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法院工作面临的风险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和特大风险四个等级,具体标准设定如下。
一般风险是指民商事规范性文件、决策、改革措施无法起到预期效果;出现可能影响审判执行工作正常进行,导致社会公众对审判执行工作负面评价的情形或一般重信重访、无理缠访行为的情形。
较大风险是指民商事规范性文件、决策、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导致负面影响;审判工作可能导致信访事件,或引发静坐、下跪、请愿、滞留、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行为,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情形。
重大风险是指民商事规范性文件、决策、改革、审判等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可能导致越级信访的事件,或当事人可能有进京越级上访行为,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不良或者涉案当事人情绪激烈、对抗性较强,可能引起重大信访的案件及处理结果对本辖区将产生明显负面导向性作用的情形。
特大风险指民商事规范性文件、决策、改革、审判等工作出现特大失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群体性事件;当事人可能采取行凶、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者法官等严重冲击法院秩序行为的情形。
综合以上对风险评估预防的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对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风险评估按照表一项目进行测评分析。
三、机制构建:民商事审判风险评估预防的具体落实
(一)风险评估预防的主体
风险评估应根据风险级别不同,将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程序有机结合,准确、客观地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1.初评主体
人民法院民商事规范性文件发布、决策、改革举措推出的具体承办人员或组织为初评主体,重大、热点、群体性等敏感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的具体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为初评主体。初评主体对各项重要工作作出初评后,应形成初评结论。初评主体认为风险为较大以上的,应立即报复评主体评估。
2.复评主体
复评主体为各部门的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初评主体上报的较大、重大、特大风险评估事项进行复评。复评主体认为属于重大、特大风险的,应及时报院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评估,由终评主体进行讨论后做出评估结论并采取相应措施。
3.终评主体
终评主体为院级风险评估领导小组。院风险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对复评主体上报的评估事项进行最终评估,负责对重大和特大风险作出评估结论。
(二)风险评估预防的程序
风险评估预防应该按照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层级、工作性质、评估责任主体以及风险程度按程序进行。一般程序如下:
1.确定事项。即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列入风险评估的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开展评估做好各种准备。
2.识别风险。通过专家咨询、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组织公示、专项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届意见,特别是要认真听取与重大事项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诉求,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映和心态,缜密识别社会风险。
3.编制报告。由具体不同层级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小组对前期工作进行科学评估分析,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尤其是后续影响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作出综合判断,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的性质与等级。
4.备案沟通。本院评估责任主体应对正式书面的审查评估报告在评估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查通过,并视其风险等级,报上一级法院评估责任主体审核备案。
5.落实预案。承办部门必须贯彻执行评估决定,按照要求制定维稳预案和应急预案。对存在特大风险的,一定要落实消除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对存在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要及时采取降低风险、解决矛盾的措施;对存在一般风险的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6.跟踪完善。各层级风险评估付诸实施后,本院评估责任主体应坚持全程跟踪,根据不断出现的问题情况实行动态跟踪、检查乃至评价,并根据需要启动补充评估程序,防止在预防控制风险的过程中产生新风险、新矛盾、新问题。
(三)风险评估结论的运用
为体现运用过程,将评估结果的运用分为三个层次,即评估结果的共享、评估风险的化解应对、评估结果的反馈应用。
1.评估结果的共享
评估结果的共享,主要是指评估结果的上传下达,让该项工作各流程的工作人员知晓风险评估的结果。如在案件立案阶段所开展的风险评估结论应随卷移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必须全面了解前一阶段对案件风险的评估结论,以便针对性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
2.风险的化解应对
风险的化解应对,是对评估结果的直接利用,在评估风险之后,为了顺利地实施工作,应当对风险进行细致的判断、研讨,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并予以贯彻。
风险预警。民商事案件,在案件立案的同时,由立案庭分析评判矛盾激化等可能的后果,并发出立案预警信号,通过专报的形式提示承办法官防范风险。
实时监控。对评估结论列举的风险,在预警的同时,要求相关实施工作的人员做好风险实时监控,掌握危机量变的第一手资料,以便及时启动防控措施。
化解防控。这是风险评估结果运用的重点,也是风险评估结果最实际的用途。以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引发法院自身安全风险的防控为例,除了法院加强自身安保设施、人员外,公安、防暴力量的强制隔离、驱散等多种手段协力加强安保。
预案管理。通过风险的监控,及时评估,及时通报,启动相关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必要时,对于群体信访、冲击法院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危机,应当事先进行预案的演练,保证危机发生后的管控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防控考核。在重要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了危机,且采取了相应预案进行防控后,应当对防控风险的效果进行考核。对防控不力的措施分析原因,积极改进措施。针对风险预防、危机管控中暴露的隐患,予以整理归纳和通报,并运用于以后的风险评估工作和防控措施设计。
3.评估结果的反馈运用
因为重要决策或重要案件影响范围广、影响主体多、影响后果比较深远,人民法院在实施重要决策和审判重大案件时必须谨慎。通过风险评估进行提前分析、提前研判后,若风险不大或可控,则可以继续开展原工作。通过进一步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机制,发挥审判流程管理作用。[7]
(四)风险评估预防的简易操作
以上重点研究了民商事审判中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预防的机制建设。对于具体个案,特别重大的当然应该按上述规范流程进行风险的评估预防,其他需要评估预防的案件,可以简化程序,方便操作,承办法官作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情况上报庭、院备案或审批。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风险管理应立足于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规范、决策、改革、审判,着力于防范政治风险、稳定风险、舆情风险、安全风险,积极、稳妥、有效地推进,防止和避免审判工作中“第一扇破窗”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