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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两千余克 “毒枭”被判死刑

时间:2013-01-08 12:2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多次往返于安徽淮南与四川成都间,从职业毒枭处购得大量毒品并通过交通工具予以运输,终在第四次交易后被铁路警方抓获。 3月22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开庭宣判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
  

    多次往返于安徽淮南与四川成都间,从职业“毒枭”处购得大量毒品并通过交通工具予以运输,终在第四次交易后被铁路警方抓获。 3月22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法庭开庭宣判这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情回放】
    现年40岁的宋某系安徽淮南市无业人员,2010年9月经他人介绍,与44岁的四川成都市无业人员陈某相识。同年9月至12月间,宋某四次前往成都,入住当地宾馆,联系陈某购买毒品。期间购得“冰毒”约950克,“麻古”约236粒,支付人民币29万余元。前三次交易后,宋某将毒品带回淮南市,将其中部分毒品贩卖给赵某、周某(另案处理)等人。第四次交易后,宋某于12月18日携带毒品,持票从铁路成都站乘上由成都开往上海的K698次旅客列车,就座于9车19号下铺,欲至徐州市后再返回安徽省淮南市。次日22时50分许,列车到达铁路徐州站,宋下车出站行至出站口地道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拦住盘查,当场从宋的外裤左侧口袋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暗红色药片状可疑物1袋,从其衬裤两小腿部位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分装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2袋,遂将宋抓获。
    宋某到案后,供述毒品均来源于陈某。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去年3月7日15时许,在成都某小区出口处,将准备外出的陈某抓获,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一红色纸质鞋盒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袋,并在其黑色背包内查获现金6万元。公安机关随即对陈租住的卧室进行搜查,在其卧室内一只黑色男式背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包;在一棕色男式单肩背包内查获现金人民币13万元,在客房东墙床上查获装有可疑物品的透明塑料袋168个和云雾毛尖茶叶包装袋36个,以及在床脚等处查获4台电子秤。经鉴定,在查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中,均检出**********成分,净重分别为631.89克和496.96克。在搜查的当场,公安机关还一并抓获陈永革的“干儿子”肖某。据肖供述,2011年1月,因秦某(另案处理)需要购买毒品,肖在陈租住处,取得“冰毒”10克,以2100元的价格卖给秦,并将1800元贩毒款交与陈。
【以案说法】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胺,数量为21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宋某明知是毒品,仍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处购买,并利用交通工具将毒品运送至异地后予以非法销售,**********数量9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肖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他人予以非法销售,**********数量1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2000余克,犯罪情节极其严重,部分毒品已流向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又无宽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宋某多次贩卖、运输毒品,数量达900余克,犯罪情节严重,部分毒品已流向社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肖某帮助他人贩卖毒品,依法应予惩处,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系从犯的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 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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