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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因琐事刀刺他人致死负案在逃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时间:2013-01-08 12:2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杀人犯负罪潜逃19年,侥幸逃避刑罚制裁的梦最终成泡影。2012年,3月2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放】 30岁前在浙江金华罐头食品厂办理停薪留职的杨
  

    杀人犯负罪潜逃19年,侥幸逃避刑罚制裁的梦最终成泡影。2012年,3月20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放】
    30岁前在浙江金华罐头食品厂办理停薪留职的杨某,从事贩卖香烟生意。1992年1月间,杨与被害人来某因非法经营香烟生意产生纠纷。同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杨在铁路金华站二号站台西侧遇到来某,两人再次发生简短争执。期间,杨从腰间拔出随身携带刃长约10CM的刀具刺入来某左颈根部,拔刀后迅速逃离现场。之后来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来某因被刺造成血管破裂大出血,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死。杨某得知来某死亡的消息后即负案潜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1年7月12日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商场附近将杨某抓获。
【以案说法】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采用刀刺他人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非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经查,首先,被告人所携带的凶器具有极强的杀伤力和人身危险性;其次,被告人所刺部位系左颈根部这一致命部位;再次,因被告人捅刀力度大,而造成被害人创口长度达11CM左右,最终血管破裂大出血,心肺功能衰竭而死;而且被告人作案后并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是马上逃离现场且潜逃十九年之久,因此该辩解不能成立。鉴于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案发后杨的家属也给被害人家属一定的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三条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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