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二中院在本市长宁区周家桥街道公开开庭审理罪犯高某假释案,这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上海市高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等四家单位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施行后,本市首例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假释建议的案件。2001年7月,罪犯高某因犯贷款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后高某被移送交付执行。2002年10月,高某因患恶性肿瘤、陈旧性肺结核等疾病被批准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2004年8月起,高某在本市长宁区周家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2年12月,执行机关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向我院提出对罪犯高某予以假释的建议。新年伊始,市二中院审监庭法官前往周家桥街道开庭审理此案,4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合议庭法官认真核实高某的认罪书、证人证言以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依据等,认为高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结合其原判情况及服刑中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遂当庭做出对罪犯高某予以假释的裁定。此次将社区矫正机构提请假释的案件放到社区开庭,亦是市二中院支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刑罚执行社会效果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