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二中院民六庭在审理中富证券破产案件中,首次探索对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取得较好效果。该案中,破产管理人向市二中院申请第三期管理人报酬435万余元。市二中院经审查发现,破产管理人不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作为基数一次性计算报酬,而是以不同时间段回收的不同金额分别作为基数来计算报酬,这种计算方式会导致管理人报酬增加。该方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但个别异议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予以纠正。为切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市二中院经研究先组织听证程序,由异议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阐述不同计算方法及相应依据;然后书面征询各债权人意见,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并列明破产管理人、异议债权人以及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法;最后根据反馈意见,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同意按法院的计算方法,并授权法院直接调整本期破产管理人报酬到84万余元。同时,市二中院还积极向破产管理人做好释法析理工作,破产管理人表示认可和接受,并表态将继续作好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