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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案件审理的程序要点

时间:2013-02-21 16:0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等功能实现的基
  

    刑事程序的繁简分流,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等功能实现的基础。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靠简易程序迅速、便捷的处理,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常态和主要工作内容。2012年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合议庭审理简易案件的审理方式,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审理的简易案件面临着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的关系、审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化等实践难题,在此进行简要探讨。
    一、合议庭审理简易案件与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关系
    根据立法意图来看,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目的就是要将原来简化审的案件名正言顺地纳入到简易程序中,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规定只是一个妥协的、过渡性的规定。今后,作为一种特定的程序类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基层法院不再存在。对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适用的程序只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存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问题。因此,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审限超过20天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也不能适用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因为虽然合议庭可以审理三年以下的简易案件,但是审限仍然是20天。例如实践中独任审理的简易案件,由于附带民事调解、被告人退赃、进行社区意见调查等原因不能在20天内审结的,只能转化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审限为3个月。
    要注意的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虽然不能当庭宣布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但是被告人无争议的部分,可以适用简化的审理方式。简化审的原理是基于被告人对证据、事实和罪名的理性自认。由于被告人的自认,使得控辩双方对证据、事实和罪名的争辩消失,作为案件基础的证据获得合法效力,所以庭审程序尤其是证据调查程序可以简化进行,质证可以简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227条明确规定普通程序中,被告人认罪的,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这是吸收了简化审理的精华。在制作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判决书时,对被告人认罪部分的事实和证据的表述,也可以参考原来简化审的文书,概括叙述。上述仅因为审限问题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仍然可以采用比较简单的审判方式。
    二、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当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被告人本来拒不认罪,检察院也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但在法庭上公诉人读完起诉书以后法庭询问其答辩意见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当庭征求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并向被告人释明简易程序的含义和适用的后果,如果控辩双方均同意的,可以当庭适用简易程序,如同之前当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一样。这种操作方式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条件上完全符合刑诉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要件,在程序上征求了控辩双方意见,在合法性上法院也依法享有主动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职权,在效果上有利于法院快速审理案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有利于对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酌情从轻处罚,应当予以肯定。以前这种情况下可以当庭决定适用简化审程序,现在改为适用简易程序也符合将简化审纳入简易程序的立法意图。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普通程序,可以当庭转化为简易程序。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前当庭认罪,只要没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即刻简化庭审环节。这时依然可以由普通程序的合议庭继续开庭,对简易案件进行审理,不宜再休庭转化为独任审判,其他审判人员也不宜退出。因为这类被告人对案情的认识比较反复,如果庭审过程中再次不认罪的,可以立即转为普通程序,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当庭决定转为简易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当庭宣判的准备可能不够充分,不必勉强进行当庭宣判。
    三、合议庭审理简易案件的程序特征
    和以前的普通程序简化审相比较,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有自己的特点:第一,送达不需要十天限制;第二,起诉书可以摘要宣读或者省略(一般应当宣读);第三,不仅征询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还要征求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原来的简化审仅征求被告人认罪意见即可;第四,法庭调查可以更加简单,法庭调查和辩论应当主要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第五,简易案件不能适用中止或者延期审理。合议庭审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案件,20天不能审结的,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审理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开庭后控辩双方还要提供证据或者核查证据的,审理期限超过45天审限的,也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需要补充证据或者中止审理超过45天不能结案的,说明案件事实并不清楚,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当由原合议庭继续审理,并注意起诉书要在开庭前10天送达的期限限制,保障当事人辩护权。
    四、判决书的写作方面,合议庭审理并判决的简易案件,可以继续采用现行简易案件判决书的样式
    仅在介绍案件审理过程的部分表述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案件事实部分,可依然采用“某某检察院指控”,而不宜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文书表述的“经审理查明”;对于证据,可以合并的概括的简写列明;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部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分析、驳斥、采纳。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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