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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反映道交案件商业险如何处理有待进一步明确

时间:2013-02-26 15: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当事人要求在道交案件中一并处理商业险的情形逐渐增多。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法律关系不同,审判实践中商业险的处理面临三大疑难:一、保险条款文本难以取得。根据《解释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后,当事人要求在道交案件中一并处理商业险的情形逐渐增多。由于交强险与商业险的法律关系不同,审判实践中商业险的处理面临三大疑难:一、保险条款文本难以取得。根据《解释》规定,商业险应“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实践中,当事人只能提供一份商业险保单,记载险种、限额、保险期限等基本信息。至于保险条款文本,当事人往往表示仅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曾出示过,但不清楚具体内容。在保险公司不出庭、亦不发表书面答辩意见的情况下,法院难以获知涉案商业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亦无法确定该份商业险的具体赔偿范围。即使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同一险种,其所适用的保险条款版本未必相同。二、“超医保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不明。该条款是保险人制定的限制自身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在交强险范围内,法院均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承担。对于该条款的效力未予全部认可。但商业险系合同关系,若认可“超医保不赔”条款的效力,则会出现同一案件对医疗费的处理,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三、判决主文表述方式不明。商业险的赔偿是否应明确各项目的具体数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部分赔偿项目重叠,对重叠的项目是按险种分别列项,还是予以合并等判决文书的书写标准尚未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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