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一中院共受理21起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经分析,三方面原因易引发该类纠纷:一是对外签约主体与实际运营主体分离。挂靠方通常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个人,其与有营运资质的被挂靠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在对外发生交易时,往往以被挂靠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际由挂靠方个人具体负责履行。该经营模式时常成为挂靠方个人与被挂靠公司对外交易中推卸责任的理由。二是车辆、车牌的出资主体与登记主体分离。车辆、车牌通常由挂靠个人出资购买,通过挂靠协议约定,将车辆登记在有营运资质的被挂靠公司名下,车牌额度亦由被挂靠公司申请并登记在被挂靠公司名下,从而造成被挂靠公司是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挂靠方个人是车辆的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一旦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认为对方违约,采取解除挂靠协议、转让车辆等行为时,极易引发对车辆、车牌的权属及相关行为是否有效的争议。三是挂靠管理费名目繁多或约定不明。因挂靠管理费而引发的争议在该类案件中较为普遍。有些挂靠协议约定的管理费用名目繁多,除挂靠管理费外,还包括培训费、GPS费用、刻章费等。发生纠纷后,双方往往对相关费用是否合理而争执。有些挂靠协议对于相关费用如何分担约定过于模糊,如仅笼统约定“车辆有关行政费用由挂靠单位支付”,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因对行政费用范围的不同理解而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