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
1968年成立的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列支敦士登公国、以切割水晶产品的制造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全球著名的切割水晶制造商,上世纪八十年代,其在中国注册了“SWAROVSKI”及“施华洛世奇”两项商标。
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主要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施華洛”、“SWALRO”商标未果的情况下,反复在其公司婚纱礼服产品、宣传材料、网页宣传、公司装潢、展位装潢上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等文字标识,并以www.swalroweb.com为域名建立了公司主页。
法院认为,“施华洛世奇”水晶及相关产品投放中国市场较早,且长期进行广告宣传,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作为主要生产婚纱礼服产品的企业,应该知晓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仍将与该驰名商标近似的“施华洛”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文字以及通过使用域名为www.swalroweb.com的网站进行商业宣传,虽存在文字上的简、繁之分,但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展销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从而对“施华洛世奇”商品的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应认定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突出使用“施华洛”、“施華洛”、“swalro”文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施華洛水晶婚纱”、“施华洛婚纱和施华洛世奇水晶将一起,引领婚纱世界的奢侈风尚”等文字的表述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上海施华洛礼服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