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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法院反映离婚案件经济适用房处理规则有待明确

时间:2013-05-07 10:28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日前,普陀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经济适用房处理。因目前对经适房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该类型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难点:一、分割难。经济适用房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自行出资购买所得,具有明显的
  

       日前,普陀区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涉及经济适用房处理。因目前对经适房的处理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该类型房屋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难点:一、分割难。经济适用房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自行出资购买所得,具有明显的社会福利保障性质,既不同于一般商品房,也不同于公有住房,因此在分割时如何在不违背相关政策性规定的前提下,参照何种房产类型、按照何种标准、以何种方式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关依据。二、定价难。经济适用房购买时的价格以“微利保本”为原则,因此远远低于一般商品房。在分割处理时,必然涉及房屋价值的确认,但以购买价值为准,还是参照同地段二手房市场价,也需进一步明确。三、保障居住难。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大多为中低收入阶层,在家庭唯一住房分割处理后,必然存在夫妻一方将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类似离婚后居住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有暂时保留居住权、给予经济补偿等处理方案,是否在经济适用房分割时也可参考适用,尚未明确规定。为此,该院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审判实践适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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