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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官司,欠薪为何难到手 ——聚焦劳动争议案件系列报道之六

时间:2013-05-15 11:1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相较于其他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效果更为堪忧,且更易造成社会心理的焦虑不安,甚而引发暴力事件。近年来,因讨薪不成而导致自杀自残的极端例子也经常见诸报端。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效果不佳,记者采访得知,主要是三大因素在困扰。 一是执行标的不明确。
  

    相较于其他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效果更为堪忧,且更易造成社会心理的焦虑不安,甚而引发暴力事件。近年来,因讨薪不成而导致自杀自残的极端例子也经常见诸报端。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效果不佳,记者采访得知,主要是三大因素在困扰。
    一是执行标的不明确。
    由于劳动关系兼具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内容也自然包含了上述特性,既具有诸如恢复劳动关系、撤销人事决定等带有强烈人身性质色彩的判决内容,也有诸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一般财产性质的金钱给付内容。涉及人身性质的判决,与金钱给付之诉相比,具有执行标的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的特点,且无法通过冻结账户、支付迟延履行金等强制手段对之变相执行,最终形成执行僵局,典型的如恢复劳动关系判决的执行。
    在张某和某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中,张某在职期间因患精神疾病而工作反常,医院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中关于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受聘人员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规定,法院判决恢复双方的人事聘用关系,但实际上医院已无法为其恢复编制,法院也无法行使国家编委会的行政职能,只能让其空挂职位等待空余编制。
    二是企业经济财力有限。
    根据几家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研报告,不少进入执行程序的企业都存在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资不抵债现象严重,这是造成劳动争议案件执行难的最大原因。一般而言,大型企业服判率较高,即使经营状况不佳,也会以员工利益优先自动履行判决内容。中小企业则相对缺乏员工保障意识,自动履行率较低,尤其在群体性案件中表现较为明显。因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且受劳动监察大队的执法监管,故经过上述层层筛选后进入执行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多都是人去楼空,无财可执的惨淡状况,且涉案员工大多人数较多、情绪激动、生活困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社会矛盾。
    三是司法救助途径单一。
    现行制度中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救助途径比较单一,主要包括企业欠薪保障金、执行救助基金。
    在上海,企业欠薪保障金是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而专门设立的,由企业每年向人保局缴纳以当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的欠薪保障费,待企业无力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由人保局代为向劳动者发放的制度。
    执行救助基金,是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之能力,针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人员进行救助的专用基金,主要适用于涉及民生类的执行案件。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企业欠薪保障金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缺乏对企业缴纳欠薪保障金的强制手段与监督机制、垫付欠薪保障金的追偿手续过于繁琐以及支付标准过低、范围过窄等。而执行救助基金数额有限,也仅能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起到辅助作用。扩大司法救助的途径,构建多元化的救助机制,方能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效果。
    针对欠薪执行难问题,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建议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并增加欠薪后劳动者的受偿几率。具体建议:进一步建立完善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建筑、劳动密集型行业、餐饮服务行业等)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发现欠薪苗头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进一步完善欠薪保障制度,适当提高保障金的征收标准,进一步扩大垫付范围;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大对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司法宣传力度,对于通过规避执行手段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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